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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调解书
(2006)扬民三初字第0001号
原告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活塞环公司),住所地仪征长江路176号。 法定代表人吴映雪,总经理。 委托代理人陈志明,江苏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委托代理人庄金昌,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职员。 被告解国新,男,37岁,汉族,住仪征市马集乡岔镇村。 委托代理人徐恒敏,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解国新非专利技术纠纷一案,本院于2005年12月29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0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活塞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人陈志明、庄金昌,被告解国新及其诉讼代理人徐恒敏,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 一、解国新于本调解书送达时赔偿活塞环公司人民币35000元,并承诺不利用活塞环公司活塞环倒外角机技术为他人服务; 二、其他无争议。 本案诉讼费4510元,由活塞环公司和解国新各半负担2255元(此款已由活塞环公司预付,解国新在本调解书送达时将应承担之款项径交给活塞环公司)。 上述协议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戴子平 审 判 员 姚 江 代理审判员 于 毅 二○○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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